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正确、有效地应用管理会计信息模块,推进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会计信息化,是指以财务和业务数据为基础,借助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获取、加工、整理、分析和报告等操作处理,为企业有效开展管理会计活动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
第三条 企业实施管理会计信息化,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集成原则。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应与财务及业务系统功能模块紧密集成,通过事先定义的规则,完成财务和业务数据到管理会计数据的自动生成过程,同时实现对财务和业务数据的预警或控制。
(二)数据共享原则。企业在实施管理会计信息化时,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现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应借助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数据的一次采集,全程共享。
(三)规则可配置原则。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应提供规则配置功能,实现其他功能模块与管理会计模块相关内容的映射和自定义配置。
(四)灵活扩展性原则。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应具备灵活扩展性,及时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时对环境、业务、产品、组织和流程的变化做出响应。
第四条 管理会计信息模块,是指集成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企业信息系统中财务和业务数据为基础,借助系统的技术手段实现管理会计应用的过程,为企业有效开展管理会计活动提供支持的信息系统模块。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已经具备一定的信息系统应用基础,并有意在此基础上应用管理会计信息模块的企业;以及新建信息系统,并有意同时应用管理会计信息模块的企业。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实施管理会计信息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企业营运主体、营运范围、业务流程、责任中心等有清晰定义;
(二)设有具备管理会计职能的相关部门或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应用基础以及相对清晰的管理会计应用流程;
(三)具备一定的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应用基础。
第七条 为更好地促进管理会计信息模块的应用,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系统应用基础,包括已经实现了相对成熟的财务会计模块的应用,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营计划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基础业务管理职能的系统化。
第三章 建设和应用程序
第八条 管理会计信息模块的建设和应用程序既包括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也包括系统的应用过程,即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
第九条 系统规划和建设过程一般包括系统规划、系统实施和系 统维护等环节。
第十条 在管理会计信息化的系统规划环节,企业应将管理会计信息化的系统规划纳入企业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中,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认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管理会计应用目标,形成清晰的管理会计应用需求,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十一条 在管理会计信息化的系统实施环节,企业应制定详尽的实施计划,清晰划分实施的主要阶段、有关活动和详细任务的时间进度。实施阶段一般包括项目准备、系统设计、系统实现、测试和上线、运维及支持等过程。
(一)在项目准备阶段,企业主要应完成系统建设前的基础工作,一般包括确定实施目标、实施组织范围和业务范围,制定项目计划、资源安排和项目管理标准,开展项目动员及初始培训等。
(二)在系统设计阶段,企业主要应对组织现有的信息系统应用情况、管理会计工作现状和信息化需求进行调查,梳理并优化管理会计应用模型和应用流程,据此设计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实施方案。
(三)在系统实现阶段,企业主要应完成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的系统配置、功能和接口开发、单元测试以及数据整理等工作。
(四)在测试和上线阶段,企业主要应实现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的整体测试、权限设置、系统部署、数据导入、最终用户培训和上线切换过程。必要时,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上线演练。
第十二条 企业应做好管理会计信息化运维和支持,实现日常运行维护支持及上线后持续培训和系统优化。
第十三条 管理会计模块的应用过程一般包括输入、处理和输出三个环节。
(一)输入环节,是指完成从管理会计信息模块或其他应用系统中获取数据的过程。管理会计模块需提供已定义清楚数据规则的数据接口,以自动采集财务和业务数据。同时,系统还应支持本模块其他数据的手工录入,以利于相关业务调整和补充信息的需要。
(二)处理环节,是指借助管理会计工具模型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的过程。管理会计模块可以充分利用数据挖掘、在线分析处理等商业智能技术,借助相关工具对数据进行综合查询、分析统计,挖掘出有助于企业管理活动的信息。
(三)输出环节,是指提供丰富的人机交互工具,集成通用的办公软件等成熟工具,自动生成或导出数据报告的过程。数据报告的展示形式应注重易读性和可视化。
最终的系统输出结果不仅可以采用独立报表或报告的形式展示给用户,也可以输出或嵌入到其它管理系统(如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管理所需的相关、及时的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会计信息模块以责任中心为主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投资管理、管理会计报告等功能模块。
第四章 成本管理模块
第十五条 成本管理模块应实现成本管理的各项主要功能,一般包括对成本要素、成本中心、成本对象等参数的设置,以及成本核算方法的配置,从财务会计核算模块、业务处理模块以及人力资源等模块抽取所需数据,进行精细化成本核算,生成分产品、分批次(订单)、分环节、分区域等多维度的成本信息,以及基于成本信息进行成本分析,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为企业的成本管理的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提供有效的支持。
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主要完成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各个交易活动或事项的实际成本信息的收集、归纳、整理,并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成本数据,支持多种成本计算和分摊方法,准确地度量、分摊和分配实际成本。
成本核算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业务活动事项的记录和货币计量数据等。企业应使用具体成本工具方法(如,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等),建立相应的计算模型,以各级成本中心为核算主体,完成成本核算的处理过程。成本核算处理过程结束后,应能够输出实际成本数据、管理层以及各个业务部门所需要的成本核算报告等。
第十七条 成本分析主要实现对实际成本数据分类比较、因素分析比较等,发现成本和利润的驱动因素,形成评价结论,编制成各种形式的分析、评价指标报告等。
成本分析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成本标准或计划数据、成本核算子模块生成的成本实际数据等。企业应根据输入数据和规则,选择具体分析评价方法(如,差异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对各个成本中心的成本绩效进行分析比较,汇总形成各个责任中心及企业总体成本绩效报告,并输出成本分析报告、成本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十八条 成本预测主要实现不同成本对象的成本估算预测。成本预测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业务计划数据、成本评价结果、成本预测假设条件以及历史数据及行业对标数据等。企业应运用成本预测模型(如,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平滑指数法等)对下一个工作周期的成本需求进行预测,根据经验或行业可比数据对模型预测结果进行调整,并输出成本预测报告。
第十九条 成本控制主要按照既定的成本费用目标,对构成成本费用的诸要素进行规划、限制和调节,及时纠正偏差,控制成本费用超支,把实际耗费控制在成本费用计划范围内。
成本控制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目标和政策、成本分析报告、预算控制等。企业应建立工作流审批授权机制,以实现费用控制过程,通过成本预警机制实现成本控制的处理过程,输出费用支付清单、成本控制报告等。
第二十条 成本管理模块应提供基于指标分摊、基于作业分摊等多种成本分摊方法,利用预定义的规则按要素、按期间、按作业等进行分摊。
第五章 预算管理模块
第二十一条 预算管理模块应实现的主要功能一般包括对企业预算参数设置、预算管理模型搭建、预算目标和计划制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控制、预算调整、预算分析和评价等全过程的系统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目标和计划制定主要完成企业目标设定和业务计划的制定,实现预算的启动和准备过程。预算目标和计划设定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企业远景与战略规划、内外部环境信息、投资者和管理者期望、往年绩效数据、经营状况预测以及公司战略举措、各业务板块主要业绩指标。企业应对内外部环境和问题进行分析,评估预算候选方案,制定详细的业务计划,输出企业与各业务板块主要绩效指标和部门业务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主要完成预算目标设定、预算分解和目标下达、预算编制和汇总以及预算审批过程,实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多种预算编制流程,以及提供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作业预算等一种或多种预算编制方法的处理机制。预算编制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历史绩效数据、关键业绩指标、预算驱动因素、管理费用标准等。企业应借助适用的预测方法(趋势预测、平滑预测、回归预测等)建立预测模型,辅助企业制定预算目标,依据预算管理体系,自动分解预算目标,辅助预算的审批流程,自动汇总预算。最终输出结果应为各个责任中心的预算方案等。
预算管理模块应能提供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多期间、多情景、多版本预算计划的功能,以满足预算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控制主要实现预算系统与各业务系统的及时数据交换,实现对财务和业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控制等。
预算执行控制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各业务板块及部门的主要绩效指标、业务计划、预算执行控制标准及预算执行情况等。企业应通过对数据的校验、比较和查询汇总,比对预算目标和执行情况的差异;建立预算监控模型,预警和冻结超预算情形,形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执行预算控制审核机制以及例外预算管理等。最终输出结果应为预算执行差异分析报告、经营调整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主要实现对部分责任中心的预算数据进行调整,完成调整的处理过程等。预算调整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各业务板块及部门的主要绩效指标、预算执行差异分析报告等。企业应对预算数据进行调整,并依据预算管理体系,自动分解调整后的预算目标,辅助调整预算的审批流程,自动汇总预算。最终输出结果应为各个责任中心的预算调整报告和调整后的绩效指标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分析和评价主要提供多种预算分析模型,实现在预算执行的数据基础上,对预算的实际发生数进行多期间、多层次、多角度的预算分析,最终完成预算的业绩评价,为绩效考核提供数据基础。
预算分析和评价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预算指标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业绩评价的标准与考核办法等数据。企业应建立差异计算模型,实现预算差异的计算,辅助实现差异成因分析过程,最终输出部门、期间、层级等多维度的预算差异分析报告等。
第六章 绩效管理模块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模块主要实现业绩评价和激励管理过程中各要素的管理功能,一般包括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制定、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执行控制、业绩评价与激励实施管理等,为企业的绩效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模块应提供企业各项关键业绩指标(KeyPerformance Indicator,以下简称 KPI)的定义和配置功能,并可从其他模块中自动获取各业务单元或责任中心相应的实际绩效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形成绩效执行情况报告及差异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制定主要完成绩效管理目标和标准的设定、绩效管理目标的分解和下达、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编制过程,以及计划的审批流程。
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制定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及各级责任中心的战略 KPI 及年度经营 KPI 指标以及企业绩效评价考核标准、绩效激励形式、条件等基础数据。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构建指标体系、分配指标权重、确定业绩目标值、选择业绩评价计分方法以及制定薪酬激励、能力开发激励、职业发展激励等多种激励计划,输出各级考核对象的业绩计划、绩效激励计划等。
第三十条 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执行控制主要实现与预算系统与各业务系统的及时数据交换,实现对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情况的实时控制等。
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执行控制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绩效实际数据以及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等。企业应建立指标监控模型,根据指标计算办法计算指标实际值,比对实际值与目标值的偏差,输出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执行差异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业绩评价和激励实施管理主要实现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向被评价对象反馈改进建议及措施等。
业绩评价和激励实施管理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被评价对象的业绩指标实际值和目标值、指标计分方法和权重等。企业应选定评分计算方法计算评价分值,形成被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结果,输出业绩评价结果报告和改进建议等。
第七章 投资管理模块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模块主要实现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计划和控制的系统支持过程,一般包括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的及时管控等。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模块应与项目管理模块、资产管理模块、成本管理模块、预算管理模块等进行有效集成和数据交换。在投资计划制定时,可以从项目管理模块中获取相关的项目定义、工作分解定义、作业过程定义等信息,从资产管理模块中获取资产折旧等信息,从成本管理模块中获取项目成本分摊和归集等信息,以及向预算管理模块传递项目预算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模块应辅助企业实现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过程。企业可以借助投资管理模块定义投资项目、投资程序、投资任务、投资预算、投资控制对象等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各级组织的投资计划和实施计划,实现投资计划的分解和下达。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模块应实现对企业具体投资项目的管控过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管理功能集成到投资管理模块中,也可以实施单独的项目管理模块来实现项目的管控过程。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模块主要实现对投资项目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一般包括项目设置、项目计划与预算、项目执行、项目结算与关闭、项目报告以及项目后审计等功能。
(一)项目设置。主要完成项目定义(项目名称、项目期间、成本控制范围、利润中心等参数),以及工作分解定义、作业和项目文档等的定义和设置,为项目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二)项目计划与预算。主要完成项目里程碑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概算、项目利润及投资测算、项目详细预算等过程,并辅助实现投资预算的审核和下达过程。
项目里程碑计划,一般包括对项目的关键节点进行定义,在关键节点对项目进行检查和控制,以及确定项目各阶段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等。
(三)项目执行。主要实现项目的拨款申请,投资计量,项目实际发生值的确定、计算和汇总,以及与目标预算进行比对,对投资进行检查和成本管控。
(四)项目结算。通过定义的结算规则,运用项目结算程序,对项目实现期末结账处理。结算完成后,对项目执行关闭操作,保证项目的可控性。
(五)项目报告。项目管理模块应向用户提供关于项目数据的各类汇总报表及明细报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项目投资差异分析报告等。
(六)项目后审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管理模块中提供项目后辅助审计功能,依据项目计划和过程建立工作底稿,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成本、绩效等进行审计和项目后评价。
第八章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
第三十七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实现基于信息系统中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自动生成相对固化的管理会计报告,支持企业有效实现各项管理会计活动。
第三十八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为用户生成报告提供足够丰富、高效、及时的数据源,必要时应建立数据仓库和数据集市,形成统一规范的数据集,并在此基础上,借助数据挖掘等商务智能工具方法,实现多维度自动报表的生成。
第三十九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为企业战略层、经营层和业务层提供丰富的通用报告模板。
第四十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自定义报告功能。企业可以借助报表工具自定义管理会计报表的报告主体、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结构、数据源、计算公式以及报表展现形式等。系统可以根据企业自定义报表的模板自动获取数据进行计算加工,并以预先定义的展现形式输出。
第四十一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提供用户追溯数据源的功能。用户可以在系统中对报告的最终结果数据进行追溯,可以层层追溯其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直至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可以独立的模块形式存在于信息系统中,从其他管理会计模块中获取数据生成报告;也可内嵌到其他管理会计模块中,作为其他管理会计模块重要的输出环节。
第四十三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与合并报告系统相关联,既能有效生成企业整体报告,也能生成分部报告,并实现整体报告和分部报告的联查。
第九章 应用评价
第四十四条 在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中应用管理会计模块,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可以充分实现与财务会计模块和其他业务模块的系统集成,防止信息孤岛的产生。
(二)可以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提高数据采集效率,更好提高管理会计工作效率和实践效果。
(三)基于现有的信息系统,符合相关人员的使用习惯,有助于管理会计从业人员对系统的掌握和使用。
(四)基于现有的信息系统,使用条件比较成熟,能有效地降低系统的建设成本。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中应用管理会计模块受已有信息系统环境的制约,在灵活性、完整性和可扩展性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