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1号——目标成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成本法,是指企业从市场需求出发,在产品开发与设计时,便设定出符合顾客需求的产品功能、质量、价格等,并根据目标售价及目标利润倒推目标成本,利用源流管理,达成各部门、各环节乃至与供应商的通力合作,共同实现倒推出产品目标成本的一种成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 目标成本法主要适用于成熟制造业企业产品改造以及产品开发设计中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三条 应用目标成本法所需要的主要外部条件:

  (一)一般应处于比较成熟的买方市场,且其设计、性能、质量、价值等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多样化特征;

  (二)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产品售价、成本、利润以及性能、质量、工艺、流程、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 应用目标成本法所需要的主要内部条件:

  (一)以创造和提升顾客价值为前提,以成本降低或成本优化为主要手段,谋求竞争中的成本优势,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

  (二)设立由研究与开发、工程、供应、生产、营销、财务、信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跨部门组织,负责目标成本的制定、计划、分解、下达与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效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三)能及时、准确取得目标成本计算所需要的各种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五条 目标成本法的应用需要经过目标成本的设定、分解、达成到再设定、再分解、再达成的多重循环的方法流程,以实现产品方案的反复、连续的改进。

  其应用程序一般包括:确定应用对象、成立跨部门团队、收集相关信息、计算市场驱动产品成本、设定可实现目标成本、分解可实现目标成本、落实目标成本责任、考核成本管理业绩以及持续改善等九个环节。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目标成本法的应用目标及其应用环境和条件,综合考虑产品的产销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确定应用对象。

  企业一般应将拟开发的新产品作为目标成本法的应用对象,或选择那些功能与设计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产销量较大且处于亏损状态或盈利水平较低、对企业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老产品作为目标成本法的应用对象。

  第七条 目标成本法的应用需要企业设立由研究与开发、工程、供应、生产、营销、财务、信息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跨部门团队。在该团队之下,企业可以建立成本规划、成本设计、成本确认、成本实施等小组,由业务主管负责,由管理层授权,开展目标成本法相关工作。

  成本规划小组由业务主管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设定目标利润,制定新产品开发或老产品改进方针,考虑目标成本等。该小组主要负责收集相关信息、计算市场驱动产品成本。

  成本设计小组由技术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确定产品的技术性能、规格,负责对比各种成本因素,考虑价值工程,进行设计图上成本降低或成本优化的预演等。该小组主要负责可实现目标成本的设定和分解。

  成本确认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分析设计方案或试制品评价的结果,确认目标成本,进行生产准备、设备投资等。该小组主要负责可实现目标成本的设定与分解的评价和确认。

  成本实施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确认实现成本策划的各种措施,分析成本控制中出现的差异,并提出对策,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分析、评价等。该小组主要负责落实目标成本责任、考核成本管理业绩等工作。

  第八条 目标成本法的应用需要企业的研究与开发、工程、供应、生产、营销、财务和信息等部门收集与应用对象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包括:

  (一)产品成本构成及料、工、费等方面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二)产品功能及其设计、生产流程与工艺等技术信息;

  (三)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供求状况、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等信息;

  (四)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群体、分销方式和渠道、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等信息;

  (五)本企业及同行业标杆企业产品盈利水平等信息;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市场驱动成本的计算一般包括目标售价的确定、目标利润的设定以及容许成本的计算等程序。

  目标售价的设定必须考虑顾客感知的产品价值、竞争产品的预期相对功能和售价,以及企业针对该产品的战略目标等因素。

  目标利润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利润预期、历史数据、竞争地位分析等因素。

  容许成本,是指目标售价减去目标利润之后的余额。

  第十条 企业应将容许成本与新产品设计成本或老产品当前成本进行比较,确定二者的差异及成因,设定可实现的目标成本。

  企业一般应在保证产品的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采取价值工程、拆装分析、流程再造、全面质量管理、供应链全程成本管理等各种可能的措施和手段,寻求消除当前成本或设计成本脱离容许成本差异的措施,使容许成本转化为可实现的目标成本。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主要功能对可实现的目标成本进行分解,确定产品所包含的每一零部件的目标成本。在分解时,首先应确定主要功能的目标成本,然后寻求实现这种功能的方法,并把主要功能分解到零件,将主要功能级的目标成本分配给零件,形成零件级目标成本。

  同时,企业应将零件级目标成本转化为供应商的目标售价,将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传递给供应商的设计者。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可控性原则、责权利统一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将设定的可实现目标成本、零件级目标成本和供应商目标售价进一步量化为可控制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落实到各责任主体,形成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成本和成本控制标准,并辅之以相应的权限,将达成的可实现目标成本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企业应遵循目标一致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差异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以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成本和成本控制标准为依据,依据业绩考核制度和办法,定期进行成本管理业绩的考核与评价,为各责任主体和人员的激励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将产品实际成本与设定的可实现目标成本进行对比,确定二者的差异及其性质,分析差异的成因,探求消除各种重要不利差异的可行途径和措施,进行可实现目标成本的重新设定、再达成,推动成本的持续改善。

  第四章 应用评价

  第十五条 目标成本法以市场为导向,突出成本的源流管理,有助于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十六条 目标成本法强调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的全过程和全员管理,有助于提高顾客价值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目标成本法谋求成本规划与利润规划活动的有机统一,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八条 目标成本法的应用不仅要求企业具有各类所需要的人才,更需要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通力合作,技术要求较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